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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梅与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832号
案件名称陆丽梅与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梅;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32号 原告:陆丽梅,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

经营者:胡友惠,女,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一线**。

法定代表人:李科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刚(),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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