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恩鑫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石山村石坑路**。
法定代表人:洪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申泉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诗山路****法定代表人:罗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红,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茹,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申泉水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丰山村div>法定代表人:罗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红,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仪,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申泉洁具厂,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上涂村海川大厦******div>经营者:丁牡丹,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红,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仪,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恩鑫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申泉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泉家居公司)、泉州市申泉水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泉水暖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申泉洁具厂(以下简称申泉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恩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琨、吴彬,被上诉人申泉家居公司、申泉水暖公司、申泉洁具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红,申泉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茹,申泉水暖公司、申泉洁具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恩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征询三被上诉人的意见,三被上诉人均不同意。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后恩鑫公司变更其索赔金额为5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多份证据的认证不当致事实认定错误。
1.其已提交南安市华德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金来卫浴洁具厂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原件,以证明恩鑫公司不存在商标抢注行为,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却错误采信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自行整理的有关商标材料,错误认定恩鑫公司存在商标抢注行为。
2.一审法院错误采信了三被上诉人的宣传材料,在大部分材料缺乏原件且恩鑫公司对合法性和真实性明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却让恩鑫公司提交反证以否定该宣传材料的真实性,明显不当。
3.一审法院认定三被上诉人提交的淘宝网购物页面,以此认定申泉水暖公司存在“申泉”字号的在先使用行为,但该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无法核实,店铺名称“SOQO申泉”亦可随时修改,该待证事实难以认定。
4.一审法院对恩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东海的妻子洪燕玉于2006年至2010年在“申泉旗舰店”工作的工资单和福州晋安区顺德建材商行(以下简称顺德商行)企业信息同时予以认定存在矛盾,其中“申泉旗舰店”的指向不明,难以明确经营主体,且顺德商行成立于2007年,与洪燕玉的任职时间难以对应,后一审法院又将申泉水暖公司股东罗顺德经营的上述商行直接认定系由申泉水暖公司所开办,不够严谨。
5.QQ空间里的文件夹创设时间并不等于文件夹内文件的上传时间,且文件夹名称可随时修改,在三被上诉人未能证明QQ空间为申泉水暖公司所有及文件夹中照片的确切上传时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径行将所有照片的上传时间等同于文件夹的创建时间,并以此作为三被上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事实依据,明显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三被上诉人不侵权缺乏事实依据,法律适用有误。
1.申泉洁具厂经营的“申泉卫浴官方商城”“申泉卫浴PLUS会员商城”销售的毛巾架和毛巾挂件产品上标注了“申泉·洁具”“申泉水暖卫浴”“申泉·水暖·卫浴”,其中起标识作用的即为恩鑫公司的商标“申泉”,系相同的标识,且被诉侵权商品毛巾架和毛巾挂件亦是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申泉洁具厂在公众号上推广销售申泉家居公司和申泉水暖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且不以混淆为要件,一审判决以不构成混淆为由认定三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错误。
2.即使从是否混淆角度考量,不能因为申泉洁具厂就其经营店铺中的某项商品享有商标权,即可随意在该店铺售卖其他商品,况且该店铺也不存在将侵权商品与非侵权商品分开售卖的情形;
同时,即使三被上诉人的字号、商标知名度较高亦非商标侵权的免责事由,不能以此侵占知名度较弱的商标。
三被上诉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审法院认定申泉水暖公司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缺乏事实依据。
1.申泉水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于恩鑫公司的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曾将“申泉”商标使用于毛巾架和挂环类商品上,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具有在先使用行为有误;
2.申泉水暖公司亦不能证明“申泉”作为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也不存在对该标识的长期使用和宣传行为,不具有影响力。
故申泉水暖公司不享有在先权利,也难以行使商标先用权抗辩。
(四)一审判决认定恩鑫公司有违诚信,取得和行使涉案商标难谓善意,属事实认定错误。
1.洪燕玉曾于2006年至2007年工作于罗顺德的福州晋安区贝多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贝多经营部),该经营部于2008年结业,而恩鑫公司于2017年方才申请涉案商标,其取得涉案商标完全合理合法,并在注册商标后进行了积极使用。
一审判决径行认定恩鑫公司取得涉案商标非善意,缺乏事实依据。
2.“SOQO”和“申泉”商标并非三被上诉人独创,双方分别于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本就为商标法所许可。
而恩鑫公司申请的其他商标与本案无关,卫浴行业竞争激烈,申请防御商标也是自身权利,其亦未曾向他人兜售商标获利,反而是三被上诉人在就恩鑫公司涉案商标提出异议未果、申请相同商标被驳后,仍大肆使用被诉标识,恩鑫公司才提起侵权诉讼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五)一审判决将三被上诉人混为一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三被上诉人系分工合作,共同生产经营申泉卫浴相关产品,但只论述申泉水暖公司的在先权利,对申泉家居公司和申泉洁具厂是否享有在先权利避而不谈,一审法院认定三被上诉人系关联企业没有事实依据,应当分别论述三者的侵权行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否则有失严谨。
恩鑫公司另曾主张一审法院适用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新修正的商标法有误,后在二审庭审中放弃该点上诉理由。
三被上诉人共同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恩鑫公司并不能推翻三被上诉人在先使用“申泉”商标及恩鑫公司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客观事实。
1.其提交的有关恩鑫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恩鑫公司未能提交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正确。
而恩鑫公司提交的南安市华德卫浴有限公司的证明来源不具有正当性,而南安市金来卫浴洁具厂与之熟识,该厂出具的证明亦不可采信。
恩鑫公司是否存在商标抢注行为,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而不能依据案外人的片面之词予以认定。
2.三被上诉人提交的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均可得到验证,即使部分宣传资料中日期记载略有出入亦属正常,恩鑫公司在不能提交反证的情况下,不应吹毛求疵。
3.三被上诉人提交的淘宝网购物页面对应的店铺系由申泉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军所控制,并已经一审当庭验证,二审还进一步提交了补充证据予以证实,该店铺确曾于2011年9月26日分别销售过“SOQO申泉”太空铝六件套、浴巾架、单杆毛巾架等物品,已在先使用“申泉”商标,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
4.罗顺德系申泉水暖公司的股东,申泉水暖公司将罗顺德开办的顺德商行指称为“申泉旗舰店”并无不妥,罗顺德也将顺德商行视为申泉水暖公司的企业延续,“申泉公司”“申泉旗舰店”“申泉水暖公司”等仅是对顺德商行的不同称谓,不可否认的是洪燕玉曾在申泉水暖公司的关联单位工作,并知悉“SOQO申泉”品牌的事实。
5.三被上诉人提交的QQ空间上传的2012(产品)图册与《2012年申泉水暖卫浴帝国宣传册》可相互印证,且QQ空间中多处可显示图片上传日期为2012年5月27日。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文件上传时间,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申泉水暖公司在先使用“申泉”商标,完全正确。
(二)三被上诉人对涉案诉争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且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影响,其享有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的权利。
1.申泉水暖公司至少自2012年5月27日即已销售带有“申泉”字样的“”等品牌卫浴配件(含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及其类似商品),且其产品等也被较多媒体报道。
三被上诉人全方位地大力宣传“SOQO申泉”品牌,已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和销售量。
2.三被上诉人均成立于恩鑫公司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之前,其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宣传,“申泉”品牌、字号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已覆盖全国,其长期、持续使用“SOQO申泉”并且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故享有在全国范围内继续使用“”等商标的权利。
(三)三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未侵害恩鑫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1.恩鑫公司恶意抢注涉案商标,并通过恶意取得的商标主张他人侵权,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权利滥用。
恩鑫公司与申泉水暖公司的营业地址及营业范围相近,恩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东海的妻子洪燕玉曾在罗顺德开办的福州“申泉旗舰店”工作过5年,明知“SOQO申泉”标识的在先使用情况。
恩鑫公司于2016年成立后即大量恶意抢注“申泉”“SOQO”等相关商标,该些商标均为三被上诉人一直持续使用的“”等商标的主体部分。
且恩鑫公司在恶意抢注后以三被上诉人为被告向多家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每案诉讼标的额达300万元,企图以诉讼谋取非法利益。
2.恩鑫公司还恶意抢注其他企业的大量商标,谋取非法利益,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受法律规制。
恩鑫公司将抢注商标打包销售给原权利人或以诉讼谋利,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多个判决对行为人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和恶意维权的行为予以明确否定,故恩鑫公司的涉案诉讼请求也应依法不予支持。
3.三被上诉人所用的商标与恩鑫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恩鑫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为“申泉”,而三被上诉人使用“”“申泉·洁具”等被诉标识,在文字排列组合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且上述被诉标识经三被上诉人在先长期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恩鑫公司若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抢注的权利商标反而使人误认为系源自三被上诉人。
(四)恩鑫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其抢注的涉案商标,即使三被上诉人侵权,亦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恩鑫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涉案权利商标,且不能排除其为本案制造使用证据的嫌疑。
(五)三被上诉人分工合作、共同生产经营属客观事实,且并不影响对三被上诉人未侵害恩鑫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认定。
三被上诉人均由罗小军、丁牡丹策划经营,并进行宣传推广,彼此之间存在分工合作、交叉管理、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认定其属于关联企业并无不当。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恩鑫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恩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诉方:1.停止侵犯其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在自营网站和“申泉卫浴官方商城”“申泉卫浴PLUS会员商城”、微信公众号“申泉水暖卫浴帝国”等网络上是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识;
2.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恩鑫公司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恩鑫公司于2016年1月登记成立,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石山村石坑路**围为生产销售卫浴洁具、五金挂件等。
2017年4月14日,恩鑫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毛巾和毛巾挂环”等产品,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
一审庭审中,三被诉方主张恩鑫公司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没有实际使用。
恩鑫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1.2019年3月7日,恩鑫公司与长春维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2019年长春厨卫电器展确认合同,约定恩鑫公司的申泉、申泉SOQO品牌产品参展,并缴纳费用8000元;
2.2019年6月21日,恩鑫公司与沈阳市公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展位预订申请表,约定恩鑫公司参加2019沈阳家博会秋季展,参展品牌申泉、申泉SOQO;
3.2019年12月26日,恩鑫公司与福建省海峡头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广告片播放服务项目合同,委托乙方制作5秒广告片,并于2020年3月20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恩鑫公司支付相关费用8480元;
4.2019年10月9日,恩鑫公司与厦门网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包装印刷购销合同,委托后者印刷“SOQO申泉包装盒”。
二、三被诉方相关商业标识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申泉水暖公司于2000年8月1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罗顺明,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丰山村为制造销售水暖管道零件、卫浴洁具、建筑小五金等。
2001年8月28日,罗顺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省南安市东田水暖阀门厂,经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1626059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产品,有效期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后又续展至2021年8月27日。
2019年1月27日第1633期商标转让公告载明,申泉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军受让取得第1626059号商标。
2010年4月14日,申泉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军经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6545333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地漏、水、地漏用管子接头、淋浴器、抽水马桶”等产品,有效期至2020年4月13日。
2014年3月28日,申泉水暖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11662936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防水包装物、防水圈、非金属软管、封拉线(卷烟)、隔音材料”等,有效期至2024年3月27日。
2019年1月28日,申泉洁具厂经营者丁牡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19426096号的“申泉”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马桶刷,有效期至2029年1月27日。
2011年9月26日,申泉水暖公司已通过淘宝网销售“【SOQO申泉】太空铝六件套浴巾架单杆毛巾架马桶刷纸巾架”。
2012年11月13日,申泉水暖公司在恩鑫公司所在的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举行欢度重阳联欢晚会,晚会舞台主背景设计中标注了“申泉水暖卫浴帝国感恩回馈”“申泉卫浴快时尚”等内容。
2013年8月14日,申泉水暖公司与艺人王丹妮签订合约书,约定在2013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使用王丹妮肖像开展平面广告和网络媒体广告宣传,相关平面广告页面突出使用了“申泉·洁具”以及“军工品质申泉制造”等文字。
2014年12月30日,申泉水暖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股权代码为202997。
《海西水暖》报、福建省泉州市东田镇官方微信、《温州都市报》财经栏目、温州电视台等予以介绍宣传。
2016年6月、2018年6月、2019年5月,申泉水暖公司先后参加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21届、23届、24届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
凤凰网2018年12月25日刊载“申泉卫浴成功试水社交电商给传统制造业带来新启发”一文,其中介绍“距离申泉第一个产品下生产线已经有21年了”“申泉从一家仅有20余人的家庭式作坊,逐渐扩大为拥有七个大型厂区,1000余名员工,年产值过亿元的综合性卫浴产业集团”“申泉在2018年9月上线了社交新零售模式的电商小程序——申泉官方商城。
截止12月20日,商城用户超过5万名,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
”新浪家居2019年6月5日刊载“申泉卫浴携互联网新品亮相2019上海国际厨卫展,备受客商青睐”一文,其中介绍“5月27日,作为亚洲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国际性厨卫展会之一,第24届中国国际厨卫展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正式拉开帷幕。
老牌卫浴企业申泉卫浴以‘申泉新主义’为主题,携数百件新品再次参展,与千余家国内外知名厨卫品牌共襄盛事。
凭借着对品质、设计的卓越追求,申泉卫浴在本次展会中大放异彩。
”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2019)浙甬永证民字第744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2月18日,三被诉方委托代理人雷蕾在该处公证员赵某、蔡某的监督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书内容显示:1.“2012(产品)图册”电子档2012年5月已上传QQ空间,该图册展示了申泉水暖公司生产销售的水龙头、花洒、三角阀、地漏、毛、地漏肥皂架等大量产品,图册中大量展示的产品图片标有“申泉·洁具”组合图标、“申泉水暖帝国”等标识,另图册中“浴巾架系列经典卖霸专区”展示了数十款毛巾架产品。
2.申泉水暖公司2012年始聘请“豹哥”、王丹妮等形象大使,使用“申泉”“申泉水暖卫浴帝国”“申泉水暖卫浴帝国”组合图标、“申泉·洁具”组合图标、“申泉·水暖·卫浴”组合图标等,大量展示、宣传申泉卫浴产品。
三、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2019年8月27日,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琨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浏览了凤凰网相关网页,并进行截屏。
相关页面内容显示,被诉方在2018年9月上线了社交新零售模式的电商小程序——申泉官方商城。
截至12月20日,商城用户超过5万名,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深南证字第22800号公证书。
2019年8月27日,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琨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经清洁度检查后的手机,进入微信浏览申泉水暖卫浴帝国、申泉卫浴官方商城相关资料,并对相关界面进行手机截屏、保存图片。
相关图片显示,申泉水暖卫浴帝国账号主体为申泉水暖公司。
申泉卫浴官方商城开发者为申泉洁具厂。
申泉卫浴官方商城展示了多款毛巾架产品图片,图片上标注了“”等标识。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9年9月12日对相关内容作出了(2019)深南证字第24008号公证书。
2019年8月30日,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琨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经清洁度检查后的手机,进入“申泉卫浴plus会员商城”,查看了商品名为“SQ:3764太空铝亮光五件套(打孔/免钉双用)”的相关商品信息,并下单购买该款商品1件,付款316元。
同年9月3日,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琨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收取了上述商品的快递包裹。
同日,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琨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经清洁度检查后的手机,查看了上述商品的订单信息。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为此分别出具了(2019)深南证字第24011、24012、24043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将公证保全的实物当庭拆封比对。
在比对中,恩鑫公司及三被诉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恩鑫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巾架属同一种商品。
恩鑫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及塑料膜上印制的“申泉新主义”,2019年5月27日第24届中国国际厨卫展申泉卫浴参展的毛巾架下方标签上使用的“”“申泉新主义”等标识,以及“申泉卫浴官方商城”“申泉卫浴PLUS会员商城”展示的毛巾架商品图片上的“”标识,均与恩鑫公司涉案商标“申泉”近似,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三被诉方认为“”和“申泉新主义”等系标明产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其他相关事实恩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东海的妻子洪丽玉,又名洪燕玉,2006年至2010年曾在申泉水暖公司股东罗顺德在福建省福州市开设的相关建材店中销售申泉卫浴相关产品,该店面装潢中多处显著标注“申泉卫浴”等标识。
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及被诉方提供的证据,截至2019年12月10日,恩鑫公司共申请注册238件商标,相关商标与包括本案被诉方在内的10多家卫浴公司的相关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仅类别不同。
如南安华德卫浴有限公司2009年始分别在第11类、第6类等注册了“创博CNCOBO”“CNCOBO”商标,恩鑫公司2019年在第21类、第29类注册了“创博”“CN.COBO”商标;
玉环市凯达铜业有限公司2003年始先后在第6类、第11类注册了“老铜匠laotongjiang”商标,恩鑫公司2015年、2016年先后在第20类、第17类、第16类等注册了多个“老铜匠”商标;
等等。
2018年4月16日,商标局分别作出第19275610号“申泉”商标、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核准注册的决定,认定上述两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0类“竹木工艺品、办公家具、镜子等”和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等”,与异议人申泉水暖公司引证的第1626059号、第11662936号“申泉SHENQUAN”商标以及第6545333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决定对第19275610号以及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核准注册。
截至当前,恩鑫公司除涉案商标与三被诉方“申泉”字号及“商标中的“申泉”中文相同外,还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5月28日、同年11月21日、2019年2月21日分别注册了第21827825号“申泉shenquan”商标、第19275610号“申泉”商标、第23645287号“SOQO”商标和第23645495号“SOQ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抽水马桶、水冲洗设备”等,第20类“毛巾架(家具)、盥洗台(家具)、镜子(玻璃镜)”等,第21类“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洗衣用晾衣架”,以及第20类非金属制浴缸扶手、手持镜子(化妆镜)、盥洗台(家具)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该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被诉行为有无侵害恩鑫公司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专用权。
二是恩鑫公司要求三被诉方连带赔偿300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
由于恩鑫公司主张三被诉方的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应适用新修正并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
依据商标法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院认为恩鑫公司关于三被诉方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三被诉方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三被诉方系分工合作,共同生产经营申泉卫浴相关产品。
其中,申泉水暖公司最早将“申泉”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时间为2001年,其最早注册使用申泉图文商标生产卫浴产品为2001年。
此后,经过申泉水暖公司及关联企业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特别是申泉水暖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后,作为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申泉”已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另外,即使仅从涉案毛巾架上申泉标识使用时间来看,申泉水暖公司在2011年9月26日已通过淘宝网销售“【SOQO申泉】太空铝六件套浴巾架单杆毛巾架马桶刷纸巾架”,在2012年产品图册上也对其生产销售的毛巾架、浴巾架等产品,使用以“申泉”为核心的“申泉·洁具”组合图标和“申泉水暖帝国”等标识进行展示宣传,其在毛巾架上使用“申泉”商业标识的时间也早于恩鑫公司涉案商标注册时间。
故可以认定申泉水暖公司等对“申泉”商业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
第二,三被诉方当前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涉案侵权行为会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本案中,三被诉方将被诉侵权商品作为其申泉卫浴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关展示和销售行为,均通过申泉卫浴旗舰店、申泉卫浴官方商城等特许经营平台开展,由于特许经营平台采用一体化装修设计,已通过商业标识和品牌LOGO表明被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
同时三被诉方所使用的标识“”中“申泉”也系其企业字号,属于对其在先的字号权的正当使用。
在申泉水暖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恩鑫公司对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使用宣传极少,在消费者中建立起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及商誉低的情况下,三被诉方在特许经营平台销售申泉卫浴系列产品时,一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该商品来源于恩鑫公司。
第三,恩鑫公司取得和行使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难谓善意。
恩鑫公司和申泉水暖公司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南安市,地域及经,地域及经营范围相近法定代表人妻子还曾持续多年担任申泉水暖公司申泉卫浴产品的销售员,依常理判断,其应当知悉申泉水暖公司及其“申泉”商业标识。
在申泉水暖公司2014年12月30日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后,恩鑫公司先后以三被诉方在先注册和宣传使用的“申泉”“SOQO”等商标,在商标中文、字母相同的情况下,在三被诉方主营的卫浴产品关联度极强的“抽水马桶”“毛巾架”“化妆镜”“盥洗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及第21827825号“申泉shenquan”商标、第19275610号“申泉”商标、第23645287号“SOQO”商标和第23645495号“SOQO”商标,再考虑到恩鑫公司还在短短几年内申请了238件商标,涉及多个不同商品类别,且三被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恩鑫公司申请注册的许多商标与多个知名卫浴公司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因而该院认为恩鑫公司取得和行使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此情况下,恩鑫公司以其非善意取得的涉案商标,对三被诉方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恩鑫公司关于三被诉方侵害其商标权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相关诉讼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由于该院已认定三被诉方的行为未侵害恩鑫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故无需向恩鑫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恩鑫公司要求三被诉方连带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7月2日判决:驳回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恩鑫公司负担。
二审中,恩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概况,拟证明该交易中心仅为一个金融交易平台,对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作要求,亦不公开,申泉水暖公司在该交易中心挂牌并不能证明其影响力。
2.贝多经营部经营信息,拟证明涉案“申泉旗舰店”实为申泉水暖公司股东罗顺德早年经营的贝多经营部,并不属于三被上诉人,且未在毛巾架或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申泉”商标,并不能据此证明申泉水暖公司先于恩鑫公司使用“申泉”商标并具有影响力。
3.顺德商行经营信息,拟证明三被上诉人曾主张顺德商行即为“申泉旗舰店”,但该商行开设于2007年,与申泉水暖公司主张恩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洪燕玉曾于2006年在该商行上班的说法相矛盾,且该店铺曾用名为“福州晋安区九牧王洁具店”,其实际经营“九牧王”品牌洁具产品,与涉案“申泉”商标无关。
三被上诉人共同质证认为,其仅主张申泉水暖公司于2014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托管,并不以此证明其影响力和经营状况,而是以之后的宣传推广活动证明其已使得“申泉”品牌知名度覆盖沪浙闽的事实;
而贝多经营部和顺德商行均系罗顺德经营的店铺,洪燕玉确在其中工作多年,至于由“九牧王”改名而来,并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与本案无关。
其将相关店铺命名为“申泉旗舰店”即表明其中销售的均为“申泉”商品,店招和店铺背景板上均使用了“申泉”标识,恩鑫公司提交的经营信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1所涉申泉水暖公司于2014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托管的事实可予以确认,但三被上诉人明确并非以该事实本身主张其字号知名度,本院将结合三被上诉人对“申泉”标识的实际使用、宣传状况对“申泉”知名度作出综合认定;
对证据2、3的经营信息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贝多经营部与顺德商行均系由申泉水暖公司股东罗顺德经营,无论申泉水暖公司指称其为“申泉旗舰店”是否恰当,但结合恩鑫公司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可确认洪燕玉确曾工作于上述两家店铺,系明知“申泉”字号、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使用情况。
三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20)闽夏开证内字第6958号公证书,拟证明经登陆支付宝核实,罗小军确于2011年9月在淘宝网销售过“申泉SOQO”品牌毛巾架、毛巾挂环及类似商品,可证明三被上诉人对“申泉”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
三被上诉人的成立及发展时间轴、恩鑫公司抢注商标时间轴,拟证明恩鑫公司大量抢注、囤积商标,申泉水暖公司、申泉洁具厂在恩鑫公司的涉案“申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营多年,且卓有成效,三被上诉人对“申泉”字号享有在先使用权。
第16863340号、第16863382号、第16863498号商标流转信息,拟证明恩鑫公司在其公司注册之间即已实施商标抢注行为。
(2020)浙台正证字第1043号公证书,拟证明恩鑫公司抢注商标恶意谋利。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482号、148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传票,拟证明恩鑫公司利用恶意抢注的商标谋取非法利益,除本案外,还在该院起诉三被上诉人商标侵权,每案索赔300万元。
人保电话录音、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3月通话清单,拟证明三被上诉人代理人方晓红经致电95518人保客服电话核实,恩鑫公司提交的“申泉品牌产品责任承包险”牌匾照片为虚假证据,且未涵盖“申泉”品牌产品。
恩鑫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仅是罗小军个人于2011年销售了使用涉案商标的毛巾架商品,而此时,申泉家居公司尚未成立,罗小军与申泉水暖公司亦无直接关联,一审判决据此直接认定申泉水暖公司实施了上述销售行为错误;
恩鑫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申泉水暖公司等在恩鑫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所使用的“申泉”标识不具有影响力,对证据2不予认可;
证据3所涉3件商标均系其从案外人泉州劲驰洁具有限公司购买,现仍属于恩鑫公司,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认可证据6的三性,电话录音恰恰证明为恩鑫公司产品质量承保保单的真实性,该保险范围涵盖了恩鑫公司旗下的所有产品,自然包含了“申泉”品牌的产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恩鑫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予以确认,根据二审查明事实,申泉水暖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顺明与罗小军系叔侄关系,罗小军曾任申泉水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三被上诉人自认系关联公司,企业的客观表征亦与此相符,罗小军又系申泉家居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以罗小军名义实施的销售行为与申泉水暖公司存在高度关联,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申泉水暖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销售了“申泉”品牌毛巾架并无不当。
证据2系被上诉人方自行制作,难以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将根据已查明事实在下文就三被上诉人是否在先使用“申泉”商标予以评述。
证据3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综合判定恩鑫公司是否存在抢注商标的参考;
证据4、5所载客观事实均可予以认定,所涉待证事实将在下文一并评述;
证据6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根据恩鑫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三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恩鑫公司的涉案第19275643号“申泉”商标权是否应当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同样应着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
任何有违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应认定属于权利滥用,相关侵权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首先,申泉水暖公司早在2000年即已登记成立,就“申泉”标识享有在先字号权,并自2001年即已开始全面使用“申泉”字号及商标,申泉水暖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顺明开设的经营主体、申泉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小军也在恩鑫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日前陆续取得“”“”等相关商标,并已投入实际使用;
根据现有证据亦足以证明申泉水暖公司早在2011年9月26日即已通过罗小军在淘宝网销售“SOQO申泉”品牌的毛巾架等产品,且恩鑫公司二审中确认申泉水暖公司的“2012(产品)图册”已于2012年5月上传QQ空间,而根据图册显示,申泉水暖公司已以“申泉·洁具”“申泉水暖帝国”等标识对包括毛巾架、浴巾架在内的诸多卫浴产品进行了宣传;
此外,申泉水暖公司还以多种方式多渠道使用了“申泉”标识,如签约代言人、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并通过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
综上,应认定在恩鑫公司的涉案商标申请日前,申泉水暖公司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以“申泉”为主要识别部分的相关商标,其“申泉”字号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恩鑫公司将该字号注册为涉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申泉水暖公司享有的在先字号权。
其次,恩鑫公司与申泉水暖公司同处泉州南安市,且经营范围相近,恩鑫公司确认其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洪燕玉曾于2006年至2007年间在申泉水暖公司股东罗顺德所开办的贝多经营部工作,另经查证,洪燕玉也曾在顺德商行工作,明确知悉申泉水暖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及商标标识的使用情况。
恩鑫公司在明知申泉水暖公司商业标识权利状况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了涉案权利商标,并陆续在与被上诉人主营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卫浴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申泉shenquan”“申泉”“SOQO”等多件商标;
恩鑫公司还大量注册、囤积商标,近年来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包含多个商品类别,特别是抢注了与多家知名卫浴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主观状态难谓善意。
此外,在涉案商标权并非善意取得和行使的前提下,即使恩鑫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亦难以弥补其行为合法性方面的缺陷。
综上,恩鑫公司以其恶意抢注的涉案商标针对三被上诉人提起包含本案在内的多起侵权诉讼,其取得和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对恩鑫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应不予保护。
一审法院对其商标侵权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恩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泉州市恩鑫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