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西周宏屹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崟港路**。
经营者:欧世蓉,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园园,男,该厂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宁东新城金海东路**/div>法定代表人:吴云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象山西周宏屹五金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象山西周宏屹五金加工厂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象山西周宏屹五金加工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