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5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市南郑区XX超市。
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经营者:李彦峰。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南郑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汉中市南郑区XX超市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