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71号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德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德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