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8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塔区誉满超市,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街道办事处郑井******/div>经营者:何某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塔区誉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红塔区誉满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红塔区誉满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红塔区誉满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