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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梅陇超宇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66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梅陇超宇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丰县梅陇超宇首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丰县梅陇超宇首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宝树大厦。

经营者:方宇沙,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丰县梅陇超宇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5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海丰县梅陇超宇首饰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海丰县梅陇超宇首饰厂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5民初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其1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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