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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扶绥县空港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91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扶绥县空港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扶绥县空港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桂14民初91号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科研楼**用代码91450100727642434A。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

被告: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扶绥县空港大药房,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未来城商住**楼SP1709用代码91451421MA5L9AYLXX。

负责人:韦玉梅。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扶绥县空港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本院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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