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知民初42号原告:陈学义,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宝,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昨丰地毯经销中心,经营场所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和定大道**家盛市场**楼**。
经营者:张红卫。
被告:刘兴明,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佛山市莲净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山塘工业区碧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学义与被告榆中昨丰地毯经销中心、刘兴明、佛山市莲净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2020年10月10日,陈学义变更其诉讼请求增加诉讼标的额至1109100元。
后陈学义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额至10000元。
2020年11月24日,原告陈学义以专利尚存在不稳定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义撤诉。
陈学义预交案件受理费15236元,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学义负担,剩余15211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