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民初14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五星家电销售部,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鸿基商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1MA2PH9Y74C。
经营者:金涛,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五星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2020年11月25日,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黄继顺 审判员 谢慧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梦瑶 书记员章弘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