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6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遇见文化书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Q8KE9Y。
经营者:郭昭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遇见文化书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