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61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莫焕裕,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514。
被告:罗秀莲,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540。
被告:陈锦志,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15。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莫焕裕、罗秀莲、陈锦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