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某雄、吴某展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1177号
案件名称吴某雄、吴某展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11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雄,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罗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展,男,199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金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雄及其辩护人周罗勋、被告人吴某展及其辩护人黄金杏、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黄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起,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先后受雇到本市白云区xx街北xx巷xx号四楼负责灌装、换瓶盖等加工假冒的化妆品,从中获取报酬。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在上址被抓获,民警当场在上述楼房三楼搜获“AHC”洗面奶7560支,在四楼搜获“ELIXIR”化妆水1280瓶、“TSUBAKI”发膜6200瓶、“AHC”洗面奶30支、“ELIXIR”包装盒32000个、“ELIXIR”空瓶1200个、“AHC”盖子2400个、灌装机2台、手摇灌装机3台。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ELIXIR”、“TSUBAKI”、“AHC”注册商标的产品,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430820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雄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某展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理。

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某雄、吴某展、郑某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吴某雄在各被告人中参与犯罪时间最长,获利最多;

被告人吴某展次之;

被告人郑某参与犯罪时间最短、获利最少。

鉴于各被告人的犯罪时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存在差异,故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应有所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扣押的涉案手机2部、“AHC”洗面奶7590支、“ELIXIR”化妆水1280瓶、“TSUBAKI”发膜6200瓶、“ELIXIR”包装盒32000个、“ELIXIR”空瓶1200个、“AHC”盖子2400个、灌装机2台、手摇灌装机3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