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688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艾友姿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洲石公路。
经营者吴钟发。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应退回原告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