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丁振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63号
案件名称丁振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丁振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863号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振东,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丁振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亚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丁振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亚明公司当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寻梦公司立即删除并屏蔽“好再来室外灯具”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侵犯原告“”牌商标权商品的链接;

2.丁振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3.丁振东赔偿亚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6,000元(其中合理费用6,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审理中,亚明公司撤回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亚明公司是第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的所有权人,也是中国第一家民族照明企业,中国第一支灯泡制造者。

亚明公司发现,丁振东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好再来室外灯具”(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销售假冒权利商标的灯具(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尽到监管职责。

上述行为侵害了亚明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此外,亚明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认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望判如所请。

丁振东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亚明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号“”商标,有效期自1985年11月15日经续展至2025年11月14日,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钠灯、卤化物灯、汞灯、特种灯泡、白炽灯泡、气体放电灯、灯具等商品。

2019年12月10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连接网络,登录“拼多多”APP,浏览“好再来室外灯具”店铺中的被控侵权商品页面,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为“上海亚明1923高压钠灯泡NG70w110w150w250w400w1000w高压钠泡黄光”,该页面中的图片显示,涉案商品包装盒侧面有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下方载有“单独购买¥24.2、发起拼单¥22、已拼24件”等字样。

陈某购买颜色为“110w”的上述商品一件,实付24元。

“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拼单成功。

“商品评价”为“(5)”。

2019年12月6日,该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收取了上述商品快递包裹。

回到公证处,在对上述商品快递包裹及内在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将商品予以封存。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4853号、第4727号公证书。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高压钠灯一只。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的两个侧面及上下两面处均印有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

实物灯泡玻璃罩上也印有上述标识。

另,亚明公司结合近似款式的高压钠灯(以下简称权利商品)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出具鉴定意见,载明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产品结构与其生产的产品不相符,并非其生产,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鉴定结论。

另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订单信息及相关销售数据显示:涉案店铺由丁振东注册经营。

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21年2月4日下架并于2021年2月9日由平台禁售。

截至商品下架日,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X)项下销售数量共392件,销售金额共计16,397.9元。

庭审中,亚明公司提供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000元,发票备注载明“2019长4727”。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亚明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故亚明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盒、灯泡玻璃罩等多处标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品在外包装、产品结构等处均与权利商品存在明显差异,且亚明公司提供了权利商品与之进行了比对,确有多处差异,故在丁振东未能对上述差异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为亚明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权利商标基本无差别,应认定构成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相同,被控侵权商品未经授权许可,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丁振东对其进行销售亦构成侵权。

因丁振东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亚明公司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丁振东的侵权获利及权利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亚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系维权所需,对于两者金额,公证费有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律师费,亚明公司应提供委托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但其仅提供发票,且从发票备注内容看,公证费由律所支付,本院将根据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支持3,000元。

丁振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5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315元,由被告丁振东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