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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鲡与厦门锐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507号
案件名称吴昌鲡与厦门锐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昌鲡;厦门锐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07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锐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金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厦门锐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吴昌鲡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

审判长  谢爱芳 审判员  王思思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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