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36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杞县云秀百货超市,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北环壹号南大门西侧5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78CLE5C。
投资人:李喜彬。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杞县云秀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杞县云秀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杞县云秀百货超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