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5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被告:唐金苍,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金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案件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蔡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