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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贺阿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52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贺阿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贺阿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2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阿方,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阿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50000元,且于同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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