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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优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418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优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镇优栢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418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优栢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一市×××××第1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DFTW1D。

经营者:叶水祥,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442××××××××××××819。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优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均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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