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410号原告:庄晓林,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军,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捷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声甫。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浪军,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庄晓林与被告石狮市捷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聂浪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庄晓林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庄晓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晓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晓林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