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4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
被告:城关区庆阳路能人烟酒店,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彭福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庆阳路能人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庆阳路能人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