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47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威萨粮油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白佛市场粮油区**,经营者寇帅。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长安区威萨粮油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