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33号之一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显华,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显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杨显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