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泉琪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英明段振业东一路**3车间。
法定代表人:唐春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育成,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育成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广碧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没有侵犯陈育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即使有纠纷也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本案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专门管辖的专利权纠纷。
原审裁定认为侵权是否成立属于实体问题,这样也不妥。
既然如此,那更应该由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先经过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如果确定是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再将案件移送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这样才是正确的做法。
被诉侵权的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应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本案被诉侵权的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广碧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侵害陈育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成立,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程序问题的确定。
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