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党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002执2931号
案件名称党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党政;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党政;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1002执2931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党政,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

关于被执行人党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政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党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党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党政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