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536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吴丽,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敬蕊,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红舞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九鲤大道**中汇广场**101-105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2PC9D7D。
法定代表人:高丽萍。
被告:福鼎市红舞鞋工作室,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太姥大道宏利小区**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红舞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福鼎市红舞鞋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福鼎市红舞鞋工作室并非本案适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
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鼎市红舞鞋工作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陆垭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