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9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月金源食品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宁月花园**底商。
经营者:韩铁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月金源食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2020年11月27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