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729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铠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之二(惠南大道旁)一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8QJM45。
法定代表人:蔡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铠诚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