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6执103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树明超市: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树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446元。
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树明超市存款14562元。
扣除执行费116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4446元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至此,本院作出的(2019)苏06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