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02执1942号 简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杨某某、秦某某: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简某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明确,没收被执行人简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杨某某、秦某某的违法所得,经本院执行,从线下银行划拨896193.86元,对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602执19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