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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78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洪绪镇团结村用代码×××91R。

法定代表人:王宏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霞,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新集团)与被告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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