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78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洪绪镇团结村用代码×××91R。
法定代表人:王宏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霞,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新集团)与被告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