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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安图县明月镇天美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24民初35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安图县明月镇天美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安图县明月镇天美美妆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安图县明月镇天美美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3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耕,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明月镇天美美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翁声街**经营者:诸葛爱菊,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潮基乡贾㟀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安图县明月镇天美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变更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延吉市优米利综合商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300元,应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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