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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福顺副食店、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民终1297号
案件名称古城区福顺副食店、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城区福顺副食店;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1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城区福顺副食店,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庆云路**祥和顺天南片区商网**,实际经营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14路公交祥和顺天公交站旁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02MA6KGX5U0E。

经营者:余柱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古城区福顺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开庭过程中,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古城区福顺副食店经传票传唤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古城区福顺副食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上诉人古城区福顺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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