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049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盈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文康路**401iv> 法定代表人:陈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西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盈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0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