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62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海客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广进久富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U2K6E6R。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海客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2020年11月25日,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永结 审 判 员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陈 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