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07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汝,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涟,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鸿飞曦跃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坤斌,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鸿飞曦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7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