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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顺荣与深圳市品质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53号
案件名称洪顺荣与深圳市品质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顺荣;深圳市品质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3号原告:洪顺荣,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梁攀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深圳市品质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洪顺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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