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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鹿角巷奶茶店、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92民初46489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鹿角巷奶茶店、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永平鹿角巷奶茶店;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2民初46489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鹿角巷奶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C-06。

经营者:刘丙生。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鹿角巷奶茶店、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于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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