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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练与佛山市一田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913号
案件名称陈美练与佛山市一田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美练;佛山市一田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13号原告:陈美练,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陈美练与被告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陈美练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中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同时,原告陈美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陈美练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陈美练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美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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