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48号之一原告:王定锋,男,1965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静宇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骏丰工业园厂房**B4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1228X5。
法定代表人:蒙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昭,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华,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该公司工程师。
原告王定锋诉被告深圳市静宇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2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王定锋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定锋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王定锋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20万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王定锋负担,原告王定锋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38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1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