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89号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晓丹,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晓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