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4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一亮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启煌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润堂,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群英光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赖屋山新村三和国际**楼**v>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上诉人一亮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亮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群英光电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一亮通公司以涉案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群英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一亮通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亮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亮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一亮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亮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预交诉讼费1000元,多缴纳的5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一亮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亮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000元,其多缴纳的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