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38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远贵,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杨忠云,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远贵、杨忠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陈 瑶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