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36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乐美家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所在楼栋黄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M97D5C。
经营者赖水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