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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700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林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7006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林龙,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林龙、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4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21989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现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清圆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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