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终1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和财糖酒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柳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L2T5D38。
经营者:张俏玲,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柳南区和财糖酒商行侵害商标权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依据本案事实情况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余下8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