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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思利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40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思利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思利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0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041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思利安超市,92610404653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经营者:丁艳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超,西安市鄠邑区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思利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1015审理期间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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