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3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杨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欣云通信器材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樊城区大庆西路锦绣数码城****101门面房。
经营者:李庆珍。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城区欣云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2020年11月20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