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62号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淦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许用彦,均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久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普递斯五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黄赞。
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久发五金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普递斯五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37元,减半收取计2412.69元,由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